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720号
原告:保山骏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75299377J,住所地:云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商场B区22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92892276Q,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咖啡小区11幢S-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8月5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
原告保山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保山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骏泰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骏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5元,依法减半收取6,038元,由原告保山骏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