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执1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198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928927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云园29栋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3656045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云31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020,323.28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659,904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四、案件受理费19922元,由被告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1年12月21日,2022年2月21日、4月8日、5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2月30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登记信息。
4、2021年12月27日,本院委托安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电话联系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核实公司名下财产,其表示公司目前未正常经营,名下无财产。
6、2022年5月20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过程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立案时,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680227.28元,案件受理费19922元,执行费1920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719351.2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管有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