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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箴平、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箴平,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项波,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生,住重庆市。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91年10月11日生,系四川省人。 上诉人陶箴平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邦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项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0)云310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陶箴平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其逾期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陶箴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菁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