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3149号
原告:昭通泰隆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K7UE99L,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红泥村12社114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9289276Q,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咖啡小区11栋S-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昭通泰隆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昭通泰隆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泰隆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由原告昭通泰隆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