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宏立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2328号之一
原告:大方县宏立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EGLA8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奢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奢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奢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云龙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9416420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第三人: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咖啡小区11栋S-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928927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大方县宏立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大方奢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因根据原告提供和本案查询地址无法向第三人***送达诉讼文书,本院遂于2021年6月1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大方县宏立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经审查,原告大方县宏立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宏立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大方县宏立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茹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若不按规定履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子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被执行人若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四、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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