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1147号
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5798034854。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迤博一组。
法定代表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9289276Q。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咖啡小区11栋S-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