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319号
原告:**,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中***市场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52299228H。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