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319号 原告:**,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中***市场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52299228H。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