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2执保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申请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闫安敏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1455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50000元进行冻结(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账号:94×××91)。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愿意在1455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815812018411283000004)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账号:94×××9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