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311号
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留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08896Y。
法定代表人:傅的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植,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航城街道吴航路南侧龙芝大厦603单元7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17348389W。
法定代表人:林祥章。
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计3820元,由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