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浩发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惠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21民初6811号

原告:惠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东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792911096。

法定代表人:王森德,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吴航路南侧龙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17348389W。

法定代表人:林祥章。

被告:***,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惠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福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子良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