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3806号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泰科
力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92E85XJ)。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吕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雅,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圣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1046974694571)。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梁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圣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发出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之前,于2020年10月19日以已与被告济南圣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