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民初1691号
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孙福永。
被告平舆县津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平舆县。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1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冬梅
审判员 闫丽钗
审判员 尹洪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