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402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