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403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