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24民初1033号
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沙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4元,减半收取5572元,由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