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威世通预应力产品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11180号
原告:安徽威世通预应力产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1429511(1-1)。
法定代表人:刘守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成尚,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20646。
法定代表人:刘甫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和平路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6827418684。
法定代表人:纪昌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威世通预应力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安徽威世通预应力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威世通预应力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威世通预应力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