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734号
原告:黄冈古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523950935。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高绿洲,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创业大楼5楼5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2064G。
法定代表人:刘甫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张琳,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82261146。
法定代理人:夏国民。
原告黄冈古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第三人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冈古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第三人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古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古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第三人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73元,减半收取84337元。由原告黄冈古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樵
人民陪审员 倪 德 安
人民陪审员 朱 桂 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