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民初34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绪太,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7177U。
法定代表人:刘祖雄,总经理。
被告: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2064G。
法定代表人:刘甫生,经理。
被告:王细维,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3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久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