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4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潘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凡,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创业大楼5楼530室。
法定代表人:刘甫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1民初9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蹇鹏飞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王日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优子
书 记 员 邓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