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1075号

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野马川镇乌木村大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GR1HA2N。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成,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野马川镇惠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5488XG。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永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春

书记员陈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