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8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5488XG,住所地:**县野马川镇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执行人: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5983797201,住所地**县西城区铅锌矿沉陷区二十二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本院于2021年06月29日以(2021)黔0527执保187号保全裁定对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5224270010000044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77357.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