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威宁瑞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3170号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白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FWF1F。
法定代表人:程宗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仁凯,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管霖,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威宁瑞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海祥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ECUTF5U。
法定代表人:高坤付,总经理。
被执行人:赫章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赫章县野马川镇惠民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5488XG。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黔0526民初67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威宁瑞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章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69748.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4709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威宁瑞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章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力的处分,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3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康
审判员  江雷
审判员  李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