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5488XG,住所地贵州省**县野马川镇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40601071910002706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1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60107191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