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5488XG,住所地贵州省**县野马川镇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60107191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