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1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5488XG,住所地贵州省**县野马川镇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60107191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