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2460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花、刘琳,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县野马川镇惠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5488XG。
法定代表人:陈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璨,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翔,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与被告**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县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3.00元、保全费2,8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成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才荣
书记员余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