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3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祥和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剑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南湘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君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祥和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湘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1年11月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玉平
书 记 员 颜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