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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衡阳市祥和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3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祥和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剑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南湘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君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祥和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湘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1年11月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玉平
书 记 员 颜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