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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6民初801号 原告:谢某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湘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片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5楼518。 被告:李某,1981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谢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