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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利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长垣企业中心北19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堂,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利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前营村3区25号。
法定代表人:贾祥,总经理。
上诉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利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民初7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定专属管辖,应以实质事实予以认定法律关系,从而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该案应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2.天津利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地域优势地位,干扰司法程序,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天津利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津利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相关合同,以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为由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应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伟
审判员  田雷
审判员  解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