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1民初1761号
原告:梅道洋,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97986366。
法定代表人:罗峰。
原告梅道洋与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梅道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梅道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 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记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