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9民初518号
原告:乌仁陶格斯,女,1964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其日勒,内蒙古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328923677M。
法定代表人:罗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文,系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镶白旗风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财政发改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328923677M。
法定代表人:马俊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正镶白旗风盛发电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乌仁陶格斯诉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正镶白旗风盛发电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乌仁陶格斯于2022年4月18日以与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仁陶格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仁陶格斯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6元,由原告乌仁陶格斯负担。
审判长 刘 远 飞
审判员 格根图雅
审判员 崔 国 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