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9民初31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瑾,正镶白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328923677M。
法定代表人:罗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2022年7月1日,原告***以与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泽能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7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国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