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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20号
申请人: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电力公司)。
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罗峰,恒丰电力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人恒丰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电力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377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377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文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