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鄂1102民初650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1月30曰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元,团风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麻城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97986366。法定代表人: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锋,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3日,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黄冈项目部施工队在黄州区中商转盘附近施工过程中,施工员因工作失误用长钢架砸伤原告,导致原告左脚二指粉碎性骨折,当天施工工人将原告送往黄冈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在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出院,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00天,护理时间为45天,营养时间60天,后期治疗费2000元。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除垫付部分医疗费外,其它损失未予赔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定于2018年6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此纠纷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龙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