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3民初342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西城国际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8986051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履行完毕欠款2758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丁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