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3民初342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西城国际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8986051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履行完毕欠款2758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丁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