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113民初34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3民初34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 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西城国际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89860516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完劳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