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113民初34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3民初34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
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西城国际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89860516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完劳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