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4010号之二 原告: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5795元,由原告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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