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与新疆燕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1民初1743号

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住所地塔城市。

经营者:史国忠,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业主,住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江,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塔城市。

被告:新疆燕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姚小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薛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与被告新疆燕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5元,邮寄费200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负担。







审 判 员  朱君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