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1民初1743号
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住所地塔城市。
经营者:史国忠,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业主,住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江,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塔城市。
被告:新疆燕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姚小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薛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与被告新疆燕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5元,邮寄费200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塔城市晶鑫门窗加工店负担。
审 判 员 朱君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