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薛海滨,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瑛,职务: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代元新,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华宝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熙红,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1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6055859.6元,诉讼费用59167.58元,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日、4月22日、6月20日、7月15日、8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劵登记信息、有不动产权登记已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网络资金无开户、银行存款账户有开户无余额已轮候冻结。
3.本院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31户房产登记信息(塔字第000295N),已于2022年6月9日轮候查封,期限为3年。到期后查封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需在期限到期之前一个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在塔城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登记,已于2022年6月2日轮候查封,期限为3年。到期后查封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需在期限到期之前一个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在塔城市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众多房产情况复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轮候查封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华宝农展馆房产(证号为033562-033566),2022年5月26日轮候查封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华宝农展馆土地手续,2022年7月15日轮候查封华宝A段二层证号033734,2022年8月12日华宝塔城国用(2015)第150647号土地已轮候查封,2022年8月15日华宝塔城国用(2014)第140007号土地已轮候查封。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执行费83456元未交纳。
8.2022年9月2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瑛进行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
审判员  白 杨
审判员  马 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