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名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0175号 原告:广东名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自编之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758449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999164XM。 负责人:***。 第三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代码91440101231213038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工会大厦,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区东园横路**9144000019032847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名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第三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工会大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现原告广东名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名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名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98元,减半收取13699元,由原告广东名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