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254号
申请人:云南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RCG24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大冲工业园区宝象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叶秀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坚,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738151M,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迎春苑******定代表人方国林。
申请人云南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53×××21内资金883634.53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53×××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交林路支行)内资金883634.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