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25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RCG24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大冲工业园区宝象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叶秀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坚,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738151M,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迎春苑******定代表人方国林。
云南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0114财保2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53×××21内资金883634.5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53×××21内资金883634.53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53×××21内资金883634.53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53×××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茭菱路支行)内资金883634.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