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民再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公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来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邵武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福寿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清泉,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英,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5)闽民申字第200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庭岗
审 判 员 陈 蔚
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熙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