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1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公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来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福寿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琴,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对于“工期延长的费用和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审 判 员 周黎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