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夷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公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功辉,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志允,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夷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武夷根艺城B2-305、306、307房(3层)。
法定代表人:胡民富,董事长。
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夷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夷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建瓯市,且建瓯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涉本案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为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闽07民初28号民事判决由建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蔡章辉
审判员  范忠全
审判员  谢光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辰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