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翔曦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翔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3财保82号
申请人:广州翔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2。
法定代表人:段鹏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剑辉,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桂华,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056。
申请人广州翔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坡头支行账号为621*************162的账户存款70000元、账号为621*************384的账户存款77116元。2020年10月19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保全限额147116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坡头支行账号为621*************162的账户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坡头支行账号为621*************384的账户存款7711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保全限额147116元。
案件申请费1255.58元,由申请人广州翔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凯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国栋
书 记 员 吴尚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