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21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 青海佳海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高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勤奋巷****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调解、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代为执行事宜等。
被执行人:青海乌兰宏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698510482R,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邢德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佳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乌兰宏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民初1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26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235305.76元,执行到位标的为238735.76元(含343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238735.76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