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3民初44号
原告:***,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林,青海甘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才让多杰,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农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710552387A。
法定代表人:罗福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甘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柯曲镇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3564914289U。
法定代表人:祁宝山,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才让多杰、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甘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索南卓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桑 青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