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623民初60号
原告:**,男,藏族,住青海省玛沁县。
被告:**,男,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
被告: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希里沟镇北小街6号15室。
法定代表人:罗福香。
原告**与被告**、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75元,减半收取计185.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普 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