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95号
申请人:湖南久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三江镇望峰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R8YER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海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农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71055238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久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久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2853000104000XXXX账户中的15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湖南久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2853000104000XXXX账户中的15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湖南久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永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燕
书 记 员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