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507号
原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6208U。
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菲,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乌江民族广场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98578C。
诉讼代表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庆,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敏,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甘小红
书记员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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